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湖南省系统仿真学会(System Simulation Federation of Hunan)。

第二条:学会性质:由从事系统仿真相关的教学、研究和服务咨询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湖南省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广泛团结全国从事系统仿真的同仁,为本领域学术交流提供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沟通平台,为有关产品生产商提供技术咨询,为政府和非盈利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地址:长沙市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C3栋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系统仿真学科与技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开展对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本领域相关的知识更新和科技培训活动;

(三)开展系统仿真行业发展现状调查研究,组织搜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系统仿真技术文献资料;

(四)建立和开拓系统仿真信息渠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系统仿真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开发、评估。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和获奖评定,参与技术标准和规范修订等工作;

(六)创办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系统仿真教育与技术及产业的学术专著、专业文集及学术刊物、科普著作和多媒体制品;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系统仿真科学与技术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

(八)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学会举办活动的要求,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 党建

第七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换届选举时,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会员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大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与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人选交学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监事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对学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7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